【图说新规】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篇 |
8月1日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施行 看到这个文件你心里想的是不是与我无瓜慢着!先别划走!其实这个文件与我们息息相关!包括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在内的7种违规行为违规者最高将面临10000元罚款!目前,湖南各地正在严查!好险,差点损失一万元好!既然如此息息相关那我们就来看一看这个《规定》
打开文件一看8000多字 18页
别急 这不,蓝朋友这时候就派上用场了嘛 下面,阿消就带你一起来解读 这个新颁布的《规定》吧! 01 《规定》背景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目前我国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见于各种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中,内容不够系统、具体,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和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02 《规定》第一部分
03 部分解读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各业主、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时,细化了共同负责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规定》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少高层民用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业主和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在确定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关系时,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各方消防安全职责不清,在工作中各自为政,发生问题时互相推诿扯皮; 还有一些业主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出租、委托经营,在出租、委托经营之后放手不管,没有承担起相应的消防管理责任,导致这类建筑消防安全问题丛生。 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规定》对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有关当事人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业态、功能复杂多样,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其他建筑相比,火灾风险更高、消防管理难度更大。 《规定》对其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职责要求,主要有:
《规定》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要求: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应当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 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有:
考虑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规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同时,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维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都作出了规定,为更好地落实好法律规定,《规定》区分不同类型建筑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高层住宅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和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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