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新规】②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明火作业最高将处10000元罚款! |
01《规定》第二部分
02部分解读 第十五条 《规定》对 高层民用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 的规定: 电焊、气焊等动用明火作业火灾风险大,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产生电弧或明火,伴有大量的火星飞溅和高温熔渣滴落,遇有可燃物时,极易引发火灾。
近年来,由此引起的重特大火灾屡见不鲜,如2010年上海静安胶州路高层公寓“11.15”特别重大火灾、2017年天津河西区君谊大厦“12.1”重大火灾,都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惨痛。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应该提出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为此,《规定》明确: 一是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二是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三是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四是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同时, 《规定》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行为设定了罚则:对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我国建筑外保温系统中大量应用可燃的有机保温材料,还有一些直接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这种材料易燃烧、烟气毒性大,着火后蔓延迅速,容易形成建筑内外连通、大面积的立体燃烧。 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屡屡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2.9”火灾、2011年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2.3”火灾等。
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二是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是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四是禁止在建筑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五是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同时, 《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设定了罚则: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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